新證據規則條文醫療事故改動內容是什麼
一、新證據規則條文醫療事故改動內容是什麼
病人家屬要確定醫院是否真的有過錯才能提起訴訟。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勝訴的判決,必須要確認下列事實存在: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對於第1項事實,較易於證明。
但對於第2、3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治療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説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於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之有無的。
為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
二、醫療事故責任劃分
發生醫療事故後,首先進行醫病事故鑑定,以確定事故大小。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醫療事故發生了,病人應該第一時間查明事故是否由醫生技術問題而造成的,避免誣衊了醫院,對醫院的名聲造成影響。病人和家屬也要理智處理,不能衝動而對報復醫生,一切問題都可以走正規的渠道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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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怎麼賠償是合法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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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
律師解答:醫務人員。律師解析: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即直接從事診療護理工作的人員。醫務人員具體包括國家、集體醫療機構中的各種醫生、護士、藥劑人員,以及經主管部門批准開業的個體行醫人員。醫療機構中從事與診療護理無直接關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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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醫療事故如何對待處理?
律師解析:1.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願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託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託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2.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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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等民事責任爭議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出現醫療事故爭議之後,患者(包括其家屬,下同)可要求醫院內部進行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