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因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一、 新生兒因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新生兒因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方法可以有三種方式:
一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凋解決;
二是衞生行政部門解決;
三是通過訴訟解決。
這三種方式的順序既不能顛倒,也不能並行而是有先後次序的,即首先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其次是衞生行政部門的處理;再次是經人民法院受理解決。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醫療事故處置的規定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對於醫療事項的具體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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