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案件法院處理流程是什麼
醫療糾紛法律處理程序是很多人關心的,因為生活中不少人會遇到司法糾紛的問題,雖説這不是什麼好的現象,但還有很多人還是不知道採用司法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利益,相比之下已經是進步的現象了。想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話我們就要掌握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那醫療糾紛案件法院的處理步驟是什麼呢?
(一)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五)法律訴訟
司法鑑定之後可以進行法律訴訟。雙方當事人在法庭舉證、持證,法院根據認定的證據依法作出判決。法院判決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後,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醫療糾紛問題出現是雙方都不想的,所以我們作為當事人不應該給予對方太大的壓力,只要對方能夠配合處理這些問題我們就不應該表現的很消極。遇到這類問題如果能夠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話自然是最好的,但是醫療糾紛案件法院處理的話也並沒有什麼錯誤,也能夠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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