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賠償申請人都有誰?
醫療事故是引發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雙方發生糾紛後,患者可以進行司法鑑定,明確傷殘等級,以便為後續的賠償奠定基礎。醫療糾紛的解放方式包括協商、第三方機構調解、仲裁和訴訟等。那麼,醫療糾紛賠償申請人都有誰?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有關知識。
一、醫療糾紛賠償申請人都有誰?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發生醫療損害賠償爭議時,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尋求第三方幫助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訴訟也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處理中的可以直接選擇的程序之一。協商或調解都不是訴訟前必須經過的程序,實際中完全可以不經過協商和調解而直接進行訴訟。醫療糾紛中,患者或患者家屬顯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起訴時即為原告,具體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損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親屬及被扶養人等。
二、醫療糾紛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綜上所述,在醫療糾紛中,患者是受害者,如果通過訴訟渠道解決的話,醫療糾紛賠償申請人包括患者本人、近親屬和代理人等。律師作為醫療糾紛案件的代理人,可以代替患者本人向醫療機構申請賠償。醫療事故致人傷殘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和傷殘補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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