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如今醫患糾紛已經成為了阻礙醫療市場健康發展的頑疾,受到了全社會的關注。發生醫療糾紛後,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維權,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首先得明確醫療機構的責任,這裏就涉及到民事訴訟歸責原則。那麼醫患糾紛的歸責原則是什麼?接下來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瞭解。
一、醫患糾紛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從現行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看,我國醫療糾紛賠償責任的承擔主要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也採用過錯推定責任、公平責任和嚴格責任等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以是否存在過錯作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責任範圍的唯一構成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體現。如前所述,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四項:侵權行為、損害後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侵權人主觀過錯。多數醫療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屬於這一類。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侵權行為發生後,受害人只須證明自己的損害後果與侵權人有關係,不需要證明侵權人有無過錯,而侵權人必須證明其行為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法律上即推定其有過錯。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
這是我國把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適用到醫療領域的侵權行為,只要患者提出侵權事實和理由,醫療機構就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這種負擔舉證責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學上稱作“舉證責任倒置”。
3、公平責任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條法律規定實際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定義,即在損害事實發生後,如果相關當事人都沒有過錯的,法院要以公平原則作為衡量的價值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損失,給受害人合理公平的司法救濟。
實踐中,對於不存在診療過失但確有損害結果醫療糾紛,如麻醉意外,手術併發症,藥品不良反應等,法院通常會採用公平責任原則。
二、誰承擔醫患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也在條文中明確了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要求醫院對自己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為與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也就是説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同時也不必證明醫院一方的過錯,從而進一步確定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是推定過錯原則。該條款所確定的推定包括了過錯行為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
綜上所述,由於醫療糾紛的特殊性,醫患糾紛的歸責原則主要體現在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上,也就是説只要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作為患者,只要能證明自己受到的損害與醫療機構有關,而醫療機構又拿不出沒有責任的證明,則也可以採用過錯推定原則,來明確醫療機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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