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患者一方及醫療產品的概念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是指患者一方要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責任而引起的民事侵權糾紛。患者一方是指在診療活動中人身、財產權益遭受損害的患者,或者患者死亡的,是指依法由患者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患者的近親屬。醫療產品是指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
醫療損害鑑定
第十三條(醫療損害鑑定啟動、交費和不配合鑑定的訴訟後果)當事人可以申請進行醫療損害鑑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委託進行醫療損害鑑定。當事人申請進行醫療損害鑑定的,應當預交鑑定費。人民法院依職權委託進行醫療損害鑑定的,可以要求醫療機構預交鑑定費。案件審結時,鑑定費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應當配合鑑定,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的,應承擔相應不利的訴訟後果。
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最新規定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2,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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