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屍檢規定是什麼?
屍檢時間限制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醫療糾紛,屍檢規定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有關屍檢的法律規定和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在醫患雙方對患者死亡原因有異議的,應當進行屍檢,哪一方拒絕屍檢,影響到對死因的判斷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僅僅依據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醫療機構承擔責任。本案中,由於當時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衞生行政部門原陽縣衞生局負有組織進行屍檢的責任,在醫方提出要求進行屍檢的情況下,原陽縣衞生局未履行職責,致使患者周文梅死亡原因無法確定,據此,不能認定周文梅死因系薛進診所的診斷治療行為所致。法院依據該事實沒有判令醫方承擔全部責任是適當的。
針對於醫院因為醫療事故而無法避免造成患者死忙的,患者家屬方式可以向醫療機構提成屍檢申請,並要求出具事故報告。在這裏提醒作為患者的家屬方,應該冷靜,妥善處理。不可採取消極方式解決,可以根據上文了解醫療糾紛屍檢規定。如需瞭解更多法律方面的內容,可以直接聯繫我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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