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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醫療糾紛需要驗屍麼?

一、醫療機構有提示患者家屬屍檢的義務嗎?

起訴醫療糾紛需要驗屍麼?

在患者死亡後,醫療機構都會對患者的死因進行分析,經醫院分析得出死亡原因後一般都會將患者的死亡原因記錄在死亡通知單上。但是如果在患者的死亡通知單上出現在“死因不明”的情況時,醫院要證明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就有義務書面通知患方家屬進行屍體檢驗,以查明患者的死因及確定院方診療行為的過錯,一些風險防範意識強的醫院還會將屍檢通知單經患者家屬簽字後與病歷一同進行封存。

二、患方質疑醫院給出的患者死亡原因,應當如何處理?

患者在醫院治療過程中若因治療無效死亡,醫院都會對患者的死因進行分析,在確定患者死因的情況下將患者的死亡原因通過書面形式反饋給患者家屬,若患者家屬對醫院確認患者的死亡原因存在質疑,可以主動提出屍檢申請,自行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患者進行屍檢,通過第三方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

三、由誰對患者進行屍檢?

屍檢解剖不是由醫院的醫生進行的,而是由第三方具備相應資質的司法鑑定中心的法醫進行的。

四、屍檢的費用應由誰墊付?

在實踐中屍檢費用一般都是由申請方先行墊付。但是屍檢作為查明患者的死因及確定院方診療行為的過錯的途徑,屬於醫院的舉證行為,醫療機構若想為訴訟打下基礎,穩定患方情緒,降低患方停屍醫鬧的風險,醫療機構可以考慮先行墊付屍檢費用。

五、屍檢有時間要求嗎?

屍檢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六、醫療機構如何履行提示患方屍檢的義務?

在患者死因不明或患方對死亡原因提出異議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有必要書面提示患方進行屍檢,醫療機構有必要製作屍檢告知書,在發生爭議時,通過屍檢告知書書面爭求患方是否願意屍檢,由患者近親屬簽字確認,並及時提醒患方封存病歷,將屍檢告知書與病歷一併封存。

七、患方不願在屍檢告知書上簽字,醫療機構如何處理?

在患者死亡後,承受不了已故親人的二次受傷,患者家屬在情感上一般都會比較抵制屍檢,時常出現既不願意屍檢,又不願意在屍檢告知書上簽字確認,這便給醫療機構舉證證明是否履行告知義務設定了障礙,醫療機構更可能因空白的屍檢告知書而承擔鑑定不能導致的敗訴風險。因此,醫療機構必須採取其他有效的方式來證明自己已履行對患者的屍檢提示義務,面對患者對屍檢告知書的沉默,醫療機構須在屍檢告知書上簽字註明“已提示患者家屬進行屍檢,患者家屬表示不同意並不願在告知書上簽名確認”然後由兩名以上的醫務人員告知書上告知人一欄簽名見證,然後及時將空白告知書與病歷一併封存,由家屬在封存病歷的檔案袋上簽字確認。

八、醫療機構未履行屍檢提示義務的不利後果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規則,即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患者死亡原因無法查明又無屍檢報告(鑑定書)的情況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和司法鑑定中心一般都會以缺乏屍檢報告和檢材不全為由將案件退鑑,案件一旦陷入鑑定不能境地,若醫療機構無法證明自己已經履行屍檢提示義務,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在訴訟中一敗塗地。

出於對已故之人的尊重,患方家屬一般都承受不了讓法醫的手術刀再一次傷害自己的親人,更承受不了已故親人的二次受傷,患者家屬一般都會比較抵制屍檢。起訴醫療糾紛需要驗屍麼?這不是必須的,但是在患者死亡原因無法查明,則無法進入實體性的醫療鑑定,醫療機構在醫患糾紛訴訟則可能因屍檢問題陷入不利局面,承擔敗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