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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運輸毒品罪量刑標準

呼和浩特運輸毒品罪量刑標準

《刑法》將走私、販賣、運輸以及製造毒品的行為,規定在一起,視為一個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有其中一個犯罪的,則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我國各地關於運輸毒品罪的具體量刑可能不同,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呼和浩特運輸毒品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足或達到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鴉片十五克,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3)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足或達到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毒品犯罪的數量未達到前款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①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②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③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④其他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鴉片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毒品數量達到本罪實施細則的第1條規定的標準,同時又具有第2條第二款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先按照第2條第(1)至(2)項的規定增加刑期,然後可以按照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4)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足或達到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鴉片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五種情形之一,即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③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④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⑤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且不宜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應的增加或減少刑罰量,調節基準刑:

(1)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羣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4)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及其他特殊人羣被利用或被強迫參與毒品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5)存在犯意引誘、數量引誘情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受僱運輸毒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7)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關於呼和浩特運輸毒品犯罪的量刑標準,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需要注意上述量刑標準是在《刑法》規定的量刑範圍內做出的,只不過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了細化。涉嫌該罪的後果還是非常嚴重的,最好是委託本站網站專業的辯護律師作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