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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物業管理辦法有關收費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小區綠化也成為了人們選擇居住環境的重要因素。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下之前的呼和浩特物業管理辦法有關收費的具體規定讓大家瞭解我國物業管理辦法收費的標準有哪些,具體操作是怎樣的。以供人們在繳費時可以參考。

呼和浩特物業管理辦法有關收費的規定是什麼?

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

政府令第16號

2001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施行。二00一年三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物業管理單位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委託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衞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以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呼和浩特市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市房產主管部門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平等的原則。政府鼓勵物業管理單位開展正當競爭,實行等級管理,優質優價,禁止強行收費和牟取暴利。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分為公共性服務收費、公眾性代辦服務收費和特約性服務收費。(一)公共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下列服務屬於公共性服務:公共衞生的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安、綠化、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內的場地佔用。(二)公眾性代辦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是指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取暖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三)特約性服務收費由物業管理與消費者協商定價。是指公共性服務收費之外應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要求提供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由物業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各項費用開支情況, 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報, 由價格主管部門徵求市房產主管部門意見後, 以獨立小區為單位核定。

第七條 公共性服務收費的構成及服務內容:(一)管理人員、服務人員的基本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二)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服務內容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停車場、室外照明、消防、室外上下管道、圍牆、垃圾投放設施等的維修養護。(三)綠化管理費。服務內容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花草、樹木、園林小品及其附屬設施的白常維護、養護。(四)清潔費。服務內容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停車場、庭院、樓閣道、電梯間的清掃以及垃圾的收集、掏運,化糞池的清掏、清運。(五)保安費。服務內容包括:物業管理區內的安全保衞、晝夜巡邏值班。(六)辦公費。用於物業管理區的日常管理、帳務管理、物業檔案資料保管、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的辦公經費, 以及其他與物業管理事務相關的合理費用。(七)物業管理單位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八)法定税費。在上述1-7項基礎上計算。(九)合理利潤。普通住宅控制在上述1-7項的8%以內,高級公寓、寫字樓控制在上述1-7項的10%以內。

第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實行百分制等級考評,按分值劃分為四個等級。考評得90分以上者執行甲級收費標準;得80-89分者執行乙級收費標準;得70-79分者執行丙級收費標準;得60-69分者執行丁級收費標準;60分以下為不合格。凡考核不合格的物業管理單位,經審批只能收取丁級管理服務費,不得收取日常維修養護費。

第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申請辦理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時,應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領《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申請表》,並按規定如實填報和提供《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工商營業執照》、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或協議等有關資料。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核准後, 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發放《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證書》和《收費許可證》,並實行年審、驗證制度。凡經批准收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應詳細填寫《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卡》,並開據國家規定的發票。

第十條 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內的場地佔用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徵得委託人和有關部門同意,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在物業管理區內的公共場地和道路上劃出停車泊位,供管理區內的住户停放小型車輛(4噸以上貨車、12座以上客車不得停放)所收取的費用。具體收費標準, 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共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含室內),統一執行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的停車場收費標準。物業管理單位收取的車輛在管理區內的場地佔用費和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收費,應當分科目記帳,獨立核算,並全部用於管理區內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以彌補物業管理服務費的不足。

第十一條 別墅、寫字樓、綜合樓、高層公寓(七層以上)、高級住宅區、商廈、酒店的公共性服務收費按本辦法執行,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單位的服務成本制定。

第十二條 空置房屋的公共性服務收費按所在管理區收費標準的50%計收。物業產權人因故未入住的空房,其公共性服務收費,由物業產權人負擔。開發建設單位未售出的空房,公共性服務收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負擔。

第十三條 對於物業管理獲得自治區(部)級優秀稱號的單位,其收費標準可在甲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准適當上浮。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堅持自願委託的原則。物業管理單位要與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簽定協議,實行雙向承諾制度。物業管理單位根據所籤協議的服務項目、內容、收費標準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根據所籤協議監督其服務,並按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公共性服務。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對實行政府定價的服務收費項目,必須明碼標價,亮證收費。收費項目、收費範圍、收費標準、收費辦法必須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張榜公佈。公共性服務收費一般按月計收,徵得委託人同意後,可預收3個月。物業管理單位收取的公共性服務費、代辦服務費、特約性服務費以及配套設施經營性收入,應當分科目建帳,統一核算。市價格主管部門應隨機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 未經審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有權拒交。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有權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投訴。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單位發生的服務收費糾紛,依據雙方簽訂的委託協議協商解決,或者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房產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價格違法行為:(一)越權定價、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二)不明碼標價,不領取《收費許可證》而自行收費的,或者不進行年度審驗收費的;(三)質價不符、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的;(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收費的範圍廣泛,涉及小區的各個方面,具體的收費標準根據小區綠化程度和繁榮程度的不同有所區別。因此,如果對收費內容有異議可以諮詢當地的有關部門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