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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醫療保險理賠要帶什麼

1、保險單、關愛相隨卡、保險費收據及其他保險憑證;
2、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
3、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及户籍證明;
4、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疾,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程度鑑定書;
7、醫療費、醫藥費原始單據(藥費須附處方)及結帳單明細表、醫院診斷證明書(寫明診斷病症的中文全稱、簡單病史及治療過程);
8、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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