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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糾紛的處理

同居糾紛的處理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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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同居糾紛怎麼處理

男女雙方因同居關係而發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1)對於單純的解除同居關係糾紛,人民法院按規定一律不予受理。同居關係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們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對自己生活狀態的一種選擇,婚姻法雖然不鼓勵,但也並未明文禁止。所以,此類同居關係的存在與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應當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曾規定:“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該規定因與《婚姻法解釋二》第二條的規定相沖突,故已經失去法律效力。
(2)當事人請求解除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確禁止的行為,婚姻法分別在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出了規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同居關係,與一般未婚同居關係的性質不同,當事人請求解除此類同居關係時,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並依法解除。
(3)對於因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