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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近些來發生的醫療事故也不在少數,醫療事故是根據歲患者造成的傷害分為四個等級的,二級醫療事故就是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下面讓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內容。

屬於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一、二級醫療事故的評定標準

二級醫療事故:因醫務人員的責任和技術方面的過失,直接造成患者的殘廢,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由於醫務人員的責任和技術方面的過失雖未直接造成患者的死亡,但患者的最後死亡與其有一定的關係,為二級醫療事故。

例如某麻醉醫師在為某手術患者進腰椎麻醉時,誤將95%酒精當作麻醉藥注射到患者的椎管內,造成患者永久性下肢癱瘓,喪失全部分勞動能力,生活也不能自理,被定為二級醫療事故。

所謂喪失勞動能力,指的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生少不能自理者。處理時常結合患者的職業,及殘廢的部位綜合進行分析,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不能被認為是喪失勞動能力。

二、屬於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的情形

醫療事故等級區分以損害後果來定。比如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是針對造成患者死亡的損害後果來定的、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是針對造成患者重度殘疾的損害後果來定的。對於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而言是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牀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牀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在現實生活中,主要以植物人狀態的情形比較多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賠償項目中有根據傷殘等級進行賠償的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傷殘等級鑑定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的一項內容,並不需要單獨另行進行鑑定。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明確規定: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也就是説,如果患者的損害後果構成傷殘,在作出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的同時,傷殘等級的鑑定結論也就同時產生。

即一級乙等醫療事故就等同於一級傷殘,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等同於二級傷殘,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等同於三級傷殘,其他的依次類推。但有些人對此規定並不瞭解,甚至有些法官也不熟悉此規定,在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出來後,患者方主張殘疾生活費等賠償時,還要求患者方再進行殘疾鑑定。

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二級甲等醫療事故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二級甲等醫療事故: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