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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由什麼機構負責

我國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的鑑定來確定醫療機構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事故鑑定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司法鑑定由社會力量組織建立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鑑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鑑定由什麼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