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傷殘評定機構由誰來進行負責?
一、職工傷殘評定機構由誰來進行負責?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是由《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職工初次傷殘鑑定由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鑑定由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
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機構,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選擇具有法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所進行,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鑑定賠償款怎麼算?
1、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的標準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單位需按當地標準支付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申請延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最多延長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3、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綜合上面所説的,職工如果因工傷造成傷殘那麼就會由專業的機構來進行鑑定,但對於誰來負責就要看是屬於初次鑑定還是再次鑑定了,但不管哪一種都需要雙方協商好選擇鑑定機構,如果不能選擇的就可以讓法院來進行指定,這也是屬於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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