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證明有哪些效力?
一、醫療證明有哪些效力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證據的特徵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醫療診斷證明作為證據一種,也必須同時具備“三性”時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法院在審理當中,應嚴格認證。
1、診斷證明的合法性:診斷證明一般要求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有的鄉鎮等醫院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比較隨意,因此需要一定核實。如: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是傷者就醫的醫院才能出具診斷證明,必須出具證明的經辦人是療傷者的主治醫生,診斷證明必須明確,不得出具如:“有的主治醫生無法確認傷情便出具“多處軟組織損傷”、“腦振盪等”等診斷證明。”等。
否則,診斷證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難以認定。對具有違法行為的醫院證明,經查實應認定為偽證,屬無效證據,輕者對當事人予以批評教育,重者予以罰款、拘留。
2、診斷證明的客觀性。出具診斷證明的醫院應建醫療檔案,人民法院可到醫院核實病歷、處方,印證診斷證明書的真偽。
否則,診斷證明的客觀性難以認定。對不客觀的醫院證明,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作出合情合理的解決。
3、診斷證明的關聯性。診斷證明應確定因果關係,既確定是因交通事故導致。診斷證明內容不得自相矛盾,如前面説痊癒出院,後又説應再定期就診、建議轉院治療等。對此,應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作出處理。
(二)賠償義務人對診斷證明及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範疇內。
二、證明醫療費用方面的證據有哪些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需要治療的,就會產生相關醫療費用。醫療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損害,因治療所受的損傷或損傷所引起的疾病所花費的費用,另外還包括身體復原所花費的必要的康復費、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等。
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住院費、治療費、手術費、檢查費、器械遇等。能夠證明上述費用的證據包括醫療費收據(收費憑證)、費用明細表、處方、醫囑、診斷證明書、轉院證明等。這裏的收據(收費憑證)應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法憑證,如醫院開具的正式收據等。
在確定醫療費用時,收據收費的項目應與醫生處方以及傷者的病情診斷均相符,應具有一致性,以防止在治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時,“搭便車”治療其他疾病。另外也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支出項目。
後續治療費、整容費、必要的康復費等,必須附有相應的診斷證明,且診斷證明中對所需費用的數額應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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