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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醫療過錯鑑定流程有什麼?

一、法院醫療過錯鑑定流程有什麼?

法院醫療過錯鑑定流程有什麼?

1、醫療過錯鑑定的申請

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過錯鑑定,但是在《民法典》實施後,由於醫療機構有過錯時,才承擔與過錯程序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舉證責任由患方來承擔。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如果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過錯鑑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請。

2、鑑定材料的質證

患方提出醫療過錯鑑定後,要向法院提交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鑑定材料;醫療機構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無過錯。材料提交法院後,法院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雙方來質證。質證時,雙方主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表示有無異議,至於其證明力無需辯論。

3、鑑定機構的選擇

法院將材料移交技術科後,技術科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醫患雙方共同挑選一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如果醫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抽籤、搖號的方式來決定鑑定機構。

4、鑑定前的聽證

法院技術科選定鑑定機構後,會將鑑定材料移送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接到鑑定材料後通過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鑑定機構決定受理後,在鑑定前會組織醫患雙方聽證會,由醫患雙方提交材料陳述各自意見。

5、鑑定材料的補充

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如果認為雙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遺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要的補充材料。法院會通知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補充材料,然後經質證後的材料移交技術科,由技術科移送鑑定機構。

6、鑑定結果的出具

鑑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鑑定,然後出具司法鑑定書載明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參與度。

二、醫療過錯的預防方法是什麼?

1、患者應具有患病的依據

2、必須規範操作過程

依據國家和醫療部門制定的專業指南、常規條例、規章制度行醫。如《執業醫師法》以及各級醫生職責規定,核心醫療工作,經專家論證的相關診療指南等,都是可以依據的規範標準,也應成為醫生實施醫療操作的法定權利和責任。

3、嚴格選擇適應症

常規治療項目(已經定論的技術操作、檢查種類和藥物選擇)中嚴格界定絕對適應症、相對適應症、禁忌症。特殊項目需要進行論證和申報,在切實保證安全和效果的前提下,與患者和家屬充分溝通並徵得理解和同意後進行。

4、具備行醫資格和條件

醫務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證和註冊證,在具有開展相應醫療活動的設備和條件下工作,創造方便並能保證患者安全的必要環境。

5、醫患雙方存在治療的願望和協議

這是醫患之間溝通的重要環節,防止隱瞞治療中的困難,獲取患者做大的信任和理解。應具備的書面文字資料,包括手術委託書、知情同意書等,表明患者及委託人已瞭解手術的內容和困難,認同手術風險並承擔相應的後果。

進行醫療過錯鑑定時,必須按照法定流程執行,患者在醫療機構就醫時,醫療機構應該根據患者的病情選擇常規治療項目,在切實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與患者和家屬充分溝通,徵得其同意後進行治療。醫務工作者應該具備相應的資格證和註冊證,再能保證相應醫療活動設備和條件下工作。出現醫療糾紛是醫患之間可以溝通,爭取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