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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協商、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調解,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方式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處理。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説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協商: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製作和解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人民調解或行政調解,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的,製作調解協議書,由醫、患、調解機構三方簽字蓋章。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司法鑑定
如果糾紛協商或調解不成,那麼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司法鑑定,根據鑑定結果走法律程序進行處理。醫療事故鑑定一般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司法鑑定一般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法律訴訟
可以直接起訴醫療機構,由法院委託鑑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