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與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糾紛與處理方式有哪些?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雙方自願協商;
2、申請人民調解;
3、申請行政調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的時候,患者要提供相關證據,患者需要保存的證據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門診病歷、報告單和就診收據等。另一部分證據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資料,包括住院病歷和由醫院保管的門診病歷等。為了避免院方在出現糾紛後,銷燬、塗改或添加內容,患者要及時要求對相關病歷等資料進行復印和封存。封存的資料要在封條上籤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資料遭到破壞。
二、醫療事故糾紛調解由哪個部門處理?
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徵得另一方同意後進行調解。
申請人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申請調解。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口頭申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並經申請人簽字確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獲悉醫療機構內發生重大醫療糾紛,可以主動開展工作,引導醫患雙方申請調解。
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經申請衞生主管部門調解並且已被受理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處理不當容易引發糾紛矛盾,患者和醫院處理糾紛的方式有幾種,開始可以雙方協商,看是否能達成解決辦法,不行的話找相關機構調解,衞生主管部門和人民調解組織可以處理這類糾紛,當然,調解依然無效的,當事人還能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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