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醫療事故鑑定推翻的多嗎
一、二次醫療事故鑑定推翻的多嗎
二次醫療事故鑑定能否被推翻要看具體的情形。當事人可以針對醫療事故鑑定進行蒐集相關證據。
由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基於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有關的醫學會鑑定的,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從當事人受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的第2天(包括第2天)計算15天,在這15天內。沒有當事人向所在的衞生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那麼,就視為雙方當事人對初次鑑定結論的默認。初次鑑定結論即是處理醫療事故的證據。
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由誰來做
一般是由醫療鑑定機構出具,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二次醫療事故鑑定能否被推翻需要看具體情形。醫療事故責任主要是有醫療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一般當事人需要書寫書面形式的申請書,然後在知道侵權事件的一年以內向衞生行政部門進行提交申請,在有關部門出具鑑定書之後,可以根據其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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