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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區別是什麼?

一、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區別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罪的區分應結合危害行為發生場合、取財是否有對應依據、非法佔有程度等因素綜合加以界定。

在危害行為發生場合方面。強迫交易要求危害行為發生在交易或服務過程之中,且危害行為完成之時,交易或服務亦隨之完結;而敲詐勒索則對危害行為發生的場合沒有要求。在取財依據方面。強迫交易依託一定的事實基礎,如市場交易、產品服務等,行為人取得非法利益必須要依託這些事實基礎;而敲詐勒索則多表現為行為人以虛構的事實對被害人實施心理強制,進而強行獲取非法利益,也即敲詐勒索中的取財不具備相應的客觀事實基礎。在非法佔有程度方面。強迫交易是在違背正常市場交易規範前提下獲取不當利益,是一種不對等的利益獲取,繫有償佔有利益性質;而敲詐勒索則是完全的非法佔有利益,系無償佔有利益性質。

二、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綜上所述,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都是侵財型犯罪,兩者存在聯繫和區別。在危害行為發生場合、量刑標準、犯罪表現形式和侵財程度上存在不同。強迫交易犯罪活動要發生在交易過程中,而敲詐勒索則對發生場合沒有要求。在量刑上,敲詐勒索犯罪處罰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