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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失誤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醫療行為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責任程度承擔賠償責任。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民事過錯,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未出現需要緊急搶救等非常狀態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未經患方同意擅自改變主要治療原則或重大治療方案,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沒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履行必要的義務,致使賠償權利人未能行使診療選擇權,並因此造成損害後果或者增加經濟負擔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數個醫療機構作為被告的,應由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均有過錯,如因果關係能夠區分的,應按因果關係的緊密程度和過錯的大小分別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係無法區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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