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醫務人員應如何避免醫療糾紛

在我國醫療事故等醫療糾紛頻繁發生,使得醫患矛盾越來越緊張,全國人民對與醫療糾紛給予了廣泛的關注,希望能夠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醫療糾紛的問題也可能與醫務工作人員的技術、服務相關,這也給醫務工作人員敲響了警鐘。下面小編將針對醫務人員應如何避免醫療糾紛的問題,為大家詳細介紹。

醫務人員應如何避免醫療糾紛

醫務人員應如何避免醫療糾紛?

一、嚴格執行各項醫療規章制度,規範醫療行為

(一)認真執行病案書寫制度。

新入院病人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病案書寫;急、危重病人當場完成。目前在病案書寫中常存在以下問題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⑴ 時間觀的缺陷

病案書寫有很強的時間概念,每種記錄要求寫明時間,甚至時、分記錄。如醫生與護士記錄死亡時間不一致,差異時間段無人搶救,出現爭議時,可算失去搶救機會。急診入院時間與入院立即搶救下醫囑時間間隔太長,屬於失去及時搶救機會的證據。出院時間與真正出院時間不一致,患者辦完出院事宜,走出醫院門口發生意外,但在病案首頁及記錄的時間上病人還沒出院,造成醫院負責賠償意外損失。

⑵ 相關技術操作記錄不全面

臨牀上有許多診斷及治療性的操作,由於病程記錄未記載而引發糾紛。如發燒病人給予物理降温由於未記錄,患者投訴未處理;外科骨折病人復位手術未及時記錄,患者出現問題時指控醫生未治療;產婦宮口開全情況未記錄生產出現意外時都會引發糾紛。

⑶ 三級查房記錄不全

上級醫生查房時要做認真記錄,對於疾病的診斷依據、鑑別診斷、病情分析、相關檢查結果的分析、危急值的處理,病情預後預測、治療方案的調整等都要詳細記錄在案。有一腫瘤患者死亡後因費用問題與醫院發生糾紛,醫療鑑定時病案中發現患者住院期間上級醫生從未查看過病人,由於三級查房記錄不全使鑑定結果對醫院不利。

⑷ 記錄不認真,書寫錯誤引發糾紛

對病案書寫的細節不夠注意,粗心大意造成醫療糾紛。藥物劑量寫錯,如搶救時用阿托品0.5mg寫成0.5g;手術部位左右寫錯;藥品名稱寫錯等都因為記錄不認真導致糾紛。病歷塗改、刀刮、粘貼、字跡難以辨認等都是敗訴的原因。

⑸ 記錄內容不一致

護理記錄與醫生病程記錄內容不一致,不規範,如體温單上患者發熱體温升高,而醫生病程錄上記錄的患者體温正常;病程錄上記錄病人請假回家,但體温表上T、P、R、BP仍有記錄,説明病歷作假,不可信,在醫療糾紛中一票否決,敗訴。

⑹ 病程錄記錄不全面,不能真實的反映診治情況

在臨牀診治過程中常注重醫療行為,記錄不及時,出事後無病歷記錄説明患者的病情變化及處理措施。尤其是危重病人搶救,無搶救記錄或記錄不全、不規範失去真實性,缺乏重要舉證。

⑺ 檢查結果分析處理無記錄

檢查報告結果無分析、無處理,失去及時診斷及早期治療機會;重要的檢驗單、報告單丟失,使治療缺乏依據,導致醫方醫療技術及責任問題。

⑻ 嚴格執行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疑難危重病人討論制度等

對於新分配醫務人員堅持早中晚查房,及時瞭解患者的病情變化及患者對治療的滿意程度對於疑難危重病人及時向上級醫生彙報進行討論,制定完善的治療方案,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可避免糾紛的發生。

二、加強醫患溝通避免醫療糾紛

因患者對醫學認知所限,加之疾病困擾、因病憂鬱、焦慮與恐慌,對病情及治療方法、轉歸等認識存在偏差、誤解甚至曲解,他們迫切需要掌握與疾病有關的醫療信息,因而醫患溝通不可或缺,可以説良好醫患溝通是維持醫患和諧關係的根本途徑。但在醫患溝通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 注意醫患雙方人格的獨立性及平等性

過去由於醫療技術及經濟的欠發達,人們患病後較少前往醫院診療。所以以前病人較少,醫師能夠耐心地對待病人,詳細詢問病患情況,並實施自己認為以當時醫療水平來看的最佳治療方案。患者對醫師也幾乎是絕對的信賴與服從,對醫師擬採取的各種治療方法,其危險性如何等問題,幾乎從不過問。當今時代,隨着法制的不斷進步,患者的維權意識增強,患者在醫學知識的理解及認識角度上可以看作“弱勢羣體”,但絕不是法律權益上的“弱勢羣體”,患者並不因為其患病而喪失獨立自主的人格及法律地位,醫生在疾病的診治過程中,在遵照醫療原則規範的前提下,應當尊重患者的意願及選擇,以患者知情需要為前提,以醫生告知必要為基礎,適當而全面地履行告知,有利於患者正確、及時地行使相關權利。對於剛畢業的年輕醫生容易出現自大現象,認為沒有必要對這些不懂醫學的人講這麼專業的問題,由於新分配醫生在溝通上的狂妄自大造成的糾紛不在少數。

(二)注意醫患溝通適當的標準

法律上至今沒有統一標準來確定醫院恰當、全面的告知義務。但由於疾病本身的多變及新畢業人員知識結構和經驗的不足,在與患者溝通中一定要注意“折中説”為妥,對於手術的成功及疾病的良好預後絕不可以説絕對。

(三)醫務人員在醫患溝通中出現的溝通不當的主要表現形式

1、 不予溝通

一些醫務人員對醫患溝通的重要性無認識或認識不足,忙於具體的診療操作或醫療文案的書寫,不願花費時間對患者進行解釋,使病人對自己的病情預後、目前採取的診療措施的目的和意義不甚瞭解,同時難以在心理上與醫護人員建立良好的信任關係。因此,一旦發生醫療意外及併發症,即使是醫療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現象,患方也無法接受,從而導致醫療糾紛。

2、 不及時溝通

醫務人員雖有一定的溝通意識,但由於溝通不及時,存在明顯的滯後現象,往往在醫療風險已經出現時才與患方溝通,造成患方的不理解或拒絕接受現實,從而引發醫療糾紛。

3、 溝通不當,語言簡單粗暴,內容表述不清

在與病人溝通時用年輕氣盛居高臨下的態度説話,語言簡單甚至粗暴,使病人在心理上產生反感,影響溝通效果;有的由於語言表達能力及技巧欠佳,在與患者溝通時,概念模稜兩可,內容不清,使患者對醫護人員的技術水平產生懷疑,為醫療糾紛的發生留下隱患。

4、誇大療效及對不良預後估計不足 醫療衞生行業是高風險行業,具有技術水平要求高,面臨醫療情況複雜多變,不確定因素多,風險後果嚴重等特點。目前醫療技術水平的發展與患者對醫療結果的期望之間還存在巨大差距,同時社會對醫療行為的特殊性缺乏應有的認同。在這種情況下,向患者交待療效及預後時更應客觀,切忌過於自信,為了取得患者的信任而誇大療效,導致患者對醫療行為的期望值過高。如腦膠質瘤早期症狀不明顯,手術後可出現偏癱或其他運動功能障礙,患者對後遺症不理解,手術前談話過於隨便,對於手術效果過於理想,手術後無預期效果。一旦結果與期望不符將會引發糾紛。

5、抬高自己,貶低別人

由於各個醫療單位的條件不同以及疾病發展各個階段的特殊性,不同的醫療單位及醫護人員對同一患者的處置方案存在差異,這就要求我們的醫護人員在涉及一個患者的前期診療時,應持審慎、客觀的態度。部分醫護人員由於個人修養及職業道德存在問題,在與患方談話時為顯示自己的能力,隨意評價他人的診療,抬高自己,貶低他人,使患者對前期治療的醫療單位及醫護人員個人產生不滿,從而引發糾紛。

6、解釋內容前後不一

醫療行為是集體實施的過程,它需要多方協作,患者最終接受的是這種協作的結果。這就需要我們的醫護人員在向患者做解釋説明時,應保持內容的相對一致,以保證醫療行為的權威性。而對於新分配醫務人員不瞭解這種協作的重要性,在未全面掌握患者病情的情況下,僅憑瞭解的片面依據,不尊重上級醫生意見,擅自向患者做出診斷及治療建議,導致多名醫師診查,説法前後不一情況的出現,使患者對診療的正確性產生懷疑。這一現象容易發生在會診及轉診的過程。

(四) 注意溝通的適時性、技巧和內容

對要侵害患者身體權的醫療行為(包括醫療行為的利、弊、費用、替代方案等)做事前告知,使“本來非法”的侵權行為獲得法律上的阻卻事由,同時也可獲得患者及家屬的理解。如果事後溝通,結果多對醫院不利。如有關自費藥品在使用之前沒有讓患者簽署《自費協議書》,而是在患者出院前讓其簽署,造成患者訴訟維權。此外,要了解患者的自然狀況、受教育程度、科學文化素質、對疾病的認識程度;要注意觀察患者的性格特點、心理承受能力以及意志品質狀況等,從而恰當地調適患者的病態心理,消除不必要的緊張氣氛,減輕其思想壓力。曾有一白血病患者因新分配醫生的直率的告知導致患者跳樓自殺。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恰當告知和避免產生不利後果這對矛盾,是醫生的“醫”外功夫,需要在現實中不斷錘鍊和總結。

三、樹立高尚醫德,加強自身修養,謙虛請教、提高醫療水平

醫療是個經驗性行業,加強自身修養大力推行優質服務,牢固樹立“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思想,緊緊圍繞“質量、安全、服務、費用”等要素,樹立“關愛病人,就是關愛自己;善待患者,就是善待親人”的服務理念。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提高醫療服務的本領,以滿腔的熱情、優質的服務態度對待每一位患者及家屬。

四、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提高法律意識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醫療護理規範、常規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做到依法執業、依法行醫、依法維權,才能將損失及影響減到最低。

我們知道,醫務人員要想避免醫療糾紛,就需要樹立高尚的醫德,注意與病人溝通的技巧,嚴格執行醫療的規章制度。同時醫療行為一定要規範,還應該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在執業行醫的過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