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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退休年齡限制是多少歲?

誤工費退休年齡限制是多少歲?

如果因為損傷而導致自己耽誤了獲得工資的情況肯定是需要對方賠付相應的誤工費的,但是很多人認為誤工費肯定是要建立在有工作和收入的基礎上而對於那些已經沒有工資的人來説就不存在誤工費的賠償了。那麼,誤工費退休年齡限制是多少歲?

一、誤工費退休年齡限制是多少歲?

誤工費賠償的認定不應受到年齡的限制。《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從上述規定來看,均未對受侵害者獲得誤工費賠償的年齡作出限制性規定,也未排除已超過退休年齡公民主張誤工費的權利,誤工費的計算和賠償是以受害人受害前是否具有勞動能力,是否實際誤工和減少損失為依據的,而非以其年齡來判定。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勞動能力、還在勞動,因受害而誤工、減少了收入,就有權要求致害人賠償誤工費,而不論受害人的年齡有多大。

其次,誤工費賠償採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説賠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户或者個體工商户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的誤工費賠償,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誤工損失角度設計的,並不是以年齡進行限制的。這就説明,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公民受到人身損害的情形,不能以年齡為標準簡單地認定其已喪失勞動能力,而應當視其身體狀況、勞動能力狀況和繼續從事工作或者勞動情況來計算其誤工費。

第三,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我國對退休年齡所作的規定,是對勞動者長期從事勞動而使其身體、生理情況普遍不能適應再繼續勞動,而確定享有休息並能獲得法定撫養的權利。就我國國情而言,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健全,廣大農村的多數農民沒有退休待遇,六七十歲時仍然承包耕種責任田,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計的農民比比皆是,他們仍然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即便是在城鎮已退休的人員,還有大量的被返聘或者被聘用為其他行業擔任一定職位從事一定工作或勞動的現象。而且,隨着人們生活條件的不斷改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勞動者勞動能力已經大大增強,絕大多數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仍有一定的勞動能力,並能獲得一定的收入。因此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既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也與我國的國情和農村的實際情況不相符

綜上所述,誤工費不應該有年齡上的限制而使得那些在法律上已經退休卻仍然有收入的人羣來説是絕對不公平的,所以只要是由損害就應該將誤工費也包含在賠償當中去計算具體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