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行政訴訟地點如何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行訴法解釋》第八條第l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所謂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羈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場所的所在地。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地點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