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如何確定被告信息
一、行政複議案件被告的確認
1、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機關就是被告。這裏所説的改變,包括法律依據、事實根據和處理決定方面的任何實質性變更;
3、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4、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複議機關為被告。
二、委託行政的被告確認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三、經上級機關批准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
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被告應是在生效行政處理決定書上署名的機關。
四、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
1、如果派出機構沒有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那麼它就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以派出機構所在機關為被告。
2、如果派出機構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原則上,派出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以派出機構為被告。
但是在越權方面要分兩種情況:
(1)派出機構超越了授權的幅度,以派出機構為被告。
(2)派出機構超越了授權的種類,以派出機構所在機關為被告。以派出所為例,其職權為50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罰款10000元的決定,派出所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決定,公安局為被告。
五、若干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這些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六、內部機構的被告確認。
1、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行為應當視為委託,以行政機關為被告。
2、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以其所在行政機關為被告。
七、不作為案件中的被告確認。
行政機關具有法定職責而不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具有被告資格。不作為有兩種劃分:在表現形式上可以分為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和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在內容上可以分為拖延履行和拒絕履行。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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