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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行政訴訟的重複訴訟

與同一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幾人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或者已經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其他人又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複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如何確定行政訴訟的重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