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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進行行政訴訟

進行行政訴訟的方式是:
1、首先要確定案件屬於行政案件受案範圍和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
2、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4、法院會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然後判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出行政訴訟要符合必備的條件。起訴時,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説明起訴理由、事實和根據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對起訴狀進行審查,審查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起訴手續是否完備、起訴狀內容是否明確等,並應當在七日內,做出立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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