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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被告的確認

法律2.64W
行政公益訴訟被告的確認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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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被告的確認

第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覆。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被告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證明材料;

(三)檢察機關已經履行訴前程序,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糾正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本解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而使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變更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區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訴訟判決:

(一)被訴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並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行政機關採取補救措施;

(二)被訴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訴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三)被訴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被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判決予以變更;

(五)被訴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職權,未濫用職權,無明顯不當,或者人民檢察院訴請被訴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將判決結果告知被訴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關的職能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