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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市有無行政許可制定權?

一、各地級市有無行政許可制定權?

各地級市有無行政許可制定權?

市政府作為地方機關有制訂地方行政法規的權利但是沒有審批權。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省一級行政單位是制訂審批法律法規的最低一級單位。也就是説市政府沒有相關權力。行政機關或者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了行政許可,是違法的,回受到相應的批評、警告、罰款嚴重的可能還會有被行政拘留。

二、違反行政許可的處罰是什麼?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本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其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有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自行政許可依法生效至當事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結束,行政許可都沒有被撤銷。在此情況下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是由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引起和造成的。比如,申請人不具備從事爆炸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條件和能力,行政機關卻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導致申請人在生產過程中因不符合許可條件而發生嚴重事故。再比如,申請人不符合排污許可所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行政機關卻違法向其發放排污許可證,導致申請人周圍的利害關係人受到嚴重污染損害。在這些情況下,行政機關都應當對其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機關因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而導致該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由於被撤銷而給被許可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行政許可領域,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撤銷許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措施;對因行政許可主體及公務人員的行為違法,造成了相對人一定損失的,予以一定的補償。此類法律責任承擔形式還有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履行職務;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恢復原狀;行政賠償等等。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自行政許可依法生效至當事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結束,行政許可都沒有被撤銷;行政機關因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而導致該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