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核實可以委託下屬單位核實嗎?
一、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核實可以委託下屬單位核實嗎?
不可以。應當指派本行政機關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許可不像行政處罰那樣可以委託給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來做。行政許可的任何環節只能由有權的行政機關(或受委託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 第三款: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除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1)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2)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
(3)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二、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有哪些方式?
(1)書面審查。書面審查是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最主要的方式。(2)實地核查。有些行政許可,尤其是對物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必須去現場,核實申請材料反映的內容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實地核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3)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行政許可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4)其它審查方式。行政許可還可以通過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考試、考核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許可申請所提交的材料是會被行政部門的人員來進行核實,而且各個環節必須要由此部門的人員來進行處理,不能存在委託下屬的單位進行處理,這也是為了保障到行政許可給予的任何決定都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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