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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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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在期間的耽誤上規定是一致的,二者不屬於期間的中止與中斷


行 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期間的耽誤。《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 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由此可見,二者在期間耽誤事 由上措辭雖略有不同,但實質是一樣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在期間問題上均只規定了耽誤問題,並無中止、中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