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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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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審判解釋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參訴權利。第三人有權申請或依法院通知參加原被告之間已經開始並尚未結束的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應當向第三人及時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第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2、訴訟主張權利。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

3、提起訴訟權利。第三人有權對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後的行為提起訴訟。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或送達)(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後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4、答辯權利。有第三人蔘加的訴訟,人民法院在規定期限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有關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5、對撤訴提出異議的權利。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的,第三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2號)規定,“第三人無異議”是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的必備條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異議,法院就不得准許原告撤訴。

6、舉證權利。法院應當發給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舉證使用的)舉證通知書,以便其行使舉證權利。第三人的舉證期限於交換證據之日屆滿。第三人可以在證據交換時,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在四川境內,第三人在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為工傷認定決定依據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採納。人民法院根據第三人提供的證據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在江蘇境內的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7、申請調取證據權利。第三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在提供有關證據線索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其他有關證據。比如,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絕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應第三人的申請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取證據。

8、申請延期審理權利。在原告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下,第三人對此可以要求延期開庭審理,以便重新準備答辯或者補充證據。

9、上訴權利。對與第三人自己的實體權利義務責任關聯的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

10、申訴和申請再審權利。第三人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提出申訴和申請再審。

11、與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訴訟權利。

對於行政複議的相關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上,必須要對迴避的條件進行説明,並向司法機關提出迴避的申請,由司法機關進行審查後作出是否進行迴避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