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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房屋如登記在雙方名下,可要求均分。

2、婚後銀行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均分。

3、協商不成,可起訴離婚。

婚姻需要夫妻兩人的共同維護,但是真的要離婚時,還是應該多通過法律的渠道,合理合法劃分夫妻間的財產,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提出的離婚,財產的分配還是應該用法律説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遇到男方提出離婚財產分配該怎麼分配的問題時,應遵從上述的原則。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不管是男方要求分割離婚財產還是女方要求分割離婚財產,只要是雙方當時能夠私下協商一致的都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以及照顧特殊情況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