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行政強制執行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嗎?
行政強制執行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包括: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為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採取一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
行政法上的義務既有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義務,也有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中所規定的義務,還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中確定的由行政相對方履行的義務。
2、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
一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人。
4、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二、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期限是多久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行政強制執行這個方面是有確切的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一經作出的話就立刻的發生法律效力,這個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之間還是有不同的規定的。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在強制執行這個過程當中的執行方式也是比較多種多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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