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訴訟

行政調解是否具備強制執行力?

一、行政調解是否具備強制執行力?

行政調解是否具備強制執行力?

行政調解是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行政調解,是指由我國行政機關主持,通過説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制度,通常稱為政府調解。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

二、行政調解類型是什麼?

中國行政機關依法可以調解的種類很多。可以説,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所遇到的糾紛,基本上都可以進行調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調解有這樣幾類:

(一)基層人民政府的調解。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一直是中國基層人民政府的一項職責,這項工作主要是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負責進行。

(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當事人對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間和個體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

(三)公安機關的調解。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這是法律法規授予公安機關調解的權利,有利於妥善解決糾紛,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行政方面的一些糾紛是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當然呢,如果是在行政機關的主持調解之下達成了一致的意見,也是可以通過行政調解的方式來處理,但是關於行政調解實際上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