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公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嗎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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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效力
所謂強制執行公證,即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無疑義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如還款、還物協議、借款合同、民間撫養、贍養協議等)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的一種特殊公證活動。債權文書經過公證後,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公證債權文書中所規定的債務時,債權人即有權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證書,不需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目前,我國對強制執行公證制度的規定主要有法律、司法解釋以及部門規章與行業性規定,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法釋【2008】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1992】22號)(以下簡稱“《意見》”)、《司法部關於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後,受讓人能否持原公證書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問題的批覆》(司復【2006】13號);《公證程序規則》以及《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另外,北京、廣東等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相關執行規範性文件中也有相應規定,如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於2009年12月23日發佈的《關於印發<關於規範公證機關辦理和人民法院執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過程中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陝高法【2009】334號)。
依據《聯合通知》第2條的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三)各種借據、欠單;(四)還款(物)協議;(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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