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規定保全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規定保全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證據保全需要滿足的條件具體如下: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關聯性,也就是説需要採取保全措施加以保護的證據有可能對本案的實際處理結果產生影響。
2、證據若不及時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滅失、人為毀滅或者以後難以取得。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於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採取證據保全措施。“證據可能滅失”的情況,是指一些易腐爛、變質的鮮活物品、受污染的環境、受藥害的農作物青苗等等。這些證據如果不及時取樣、對損害程度進行勘驗、鑑定,難以對損害後果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在這一類訴訟中,證據保全顯得非常重要。“以後難於取得”的證據是指時過境遷,原來的認證物證可能存在,如果不及時取證,以後難於取得。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這就要求法官在引導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時,如有證據保全的請求就應一併提出,以便接受申請的法院綜合考慮是否採取保全措施。
4、必須由訴訟參加人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在一般情況下,證據保全應由訴訟參加人申請。在沒有訴訟參加人申請的情況下,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進行證據保全。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須在起訴的同時或者起訴之後提出證據保全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①申請保全證據的理由;
②申請保全的證據的名稱、所在地等;
③該證據能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當事人在起訴前需要保全證據的,可以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證機關採取相應的證據保全措施,這是公證機關的一項業務。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採取證據保全?
以下情形出現可以提出證據保全請求:
1、應當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採取。在訴訟開始之前提出的,是訴前證據保全申請。
2、被保全的證據必須與案件待證事實有聯繫。這種聯繫只要求是形式上關聯,實質上的關聯性如何以及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所具有證明價值的大小和強弱等則在訴訟證據保全階段無需要求。
3、須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可能滅失”的原因,可以是客觀原因,也可以是主觀原因,如物品腐爛,證人即將死亡,掌握證據的人可能故意毀損證據等。“以後難以取得”,是指證據雖然不至於滅失,但如果不採取保全措施,將來獲取它會遇到相當大的困難或者成本過高,如證人出國定居等。
法院不管是審理民事糾紛,還是審理其他的糾紛,都需要在有證據的前提下審理案件。若是向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若是意識到若是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將會導致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會被滅失、毀損,可以依法提出證據保全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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