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能否保全,保全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雖然國家有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但是需要按照土地的原使用用途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在現實中會出現政府在徵收土地之後,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此時被徵地者可能會想到將徵地補償進行保全,那麼,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徵地補償款能否保全?
一、徵地補償款能否保全?
徵地補償可以進行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徵地補償款有着強烈的人身屬性,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二、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三、徵地補償財產保全的程序
1、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人提供擔保。訴中財產保全由當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職權決定,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拒絕提供擔保的,法院依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提供擔保可以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具體數額,司法實踐中要求與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數額相當,例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2萬元,申請人就要向法院提交2萬元作為擔保。此2萬元即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與之相等值的固定資產。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沒有在法定時間起訴的,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後,對訴前保全,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中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也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一般情形無明確限制。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以防止有關財產或標的物被處分或滅失的危險,有關單位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認為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又提供了擔保的,必須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財產的保全是有條件限制的,只有在滿足條件之後,才可以提出申請。那麼徵地補償款能否保全?根據徵地補償款的性質,我們可以判斷補償款是可以保全的,若政府不支付經濟補償之後,可以按照相關的流程,申請對財產進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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