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到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到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行政機關的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和第一環節,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申請後,才開始決定是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在申請執行書中,應説明要求強制執行的法律根據、執行對象和執行標的等,以便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
2、審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後,就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前者如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已經產生執行力;後者如行政處罰決定據以處罰當事人的事實是否清楚等。經審查後,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執行申請合法的,人民法院應立案並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申請機關。如果認為確有錯誤或違法的,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將執行申請書退回申請機關。
3、命令當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後,應向當事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命令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經過法院的告誡仍拒不履行,則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執行。執持由人民法院負責主持,必要時可以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執行完畢後,人民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
二、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户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户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因為行政方面的違法行為對此進行的行政罰款或者是行政拘留等相關的行政處罰的措施,在這種狀況之下所涉及到的一些義務,對方不履行的是可以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此強制執行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中所規定的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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