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判決執行

罰款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一、罰款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罰款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一)專門機構收繳罰款

1、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例外:當場收繳、執行措施收繳。

2、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程序。

(二)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當場收繳罰款的程序:

(1)出具罰款收據,統一的收據。

(2)罰款的繳付,2日交公。

(三)強制執行

1、執行措施第51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注意第(一)項是3%而非3‰。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的例外。客觀原因,依法不予強制執行。如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和批准,可暫緩或分期繳納。

二、哪些情形可以罰款?

1、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協助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3、不依法報告財產情況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4、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5、拒絕交出或者提供虛假財務會計憑證、到期債務第三人提出異議後又擅自向被執行人清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15條規定:對規避執行行為加大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被執行人既不履行義務又拒絕報告財產或者進行虛假報告、拒絕交出或者提供虛假財務會計憑證、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執行或者妨礙執行、到期債務第三人提出異議後又擅自向被執行人清償等,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

6、其他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該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是強制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貨幣而使其遭受一定經濟利益損失的處罰形式。它不同於拘傳、拘留的處罰,其針對的對象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如果個人或單位不接受罰款或者不按規定繳納罰款,則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標籤:罰款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