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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是什麼?

一、税務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什麼

税務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是什麼?

(一)、責令限期繳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未繳納或解繳税款或提供納税擔保的,主管税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

(二)、縣以上税務機關批准。責令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批准,可執行強制措施。

(三)、在強制執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給納税人自動履行納税義務的時間,税務機關可直接拍賣或者變賣,以其所得抵繳税款。

(四)、税務機關實施扣押、查封時,必須有2人以上在場,並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否則不能直接採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執行人或者成年家屬接到通知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同時,税務機關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他們是扣押、查封財產的見證人,也是税務機關執行工作的協助人。另外,扣押、查封、拍賣被執行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以應納税額為限。對於被執行人的必要的生產工具,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不得對其進行扣押、查封和拍賣。

二、適用強制執行措施的注意事項

1、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堅持告誡在先、執行在後的原則。

2、強制執行必須發生在限期繳納期滿之後。

3、採取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報經縣以上税務局批准。

4、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5、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

6、個人及其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的範圍內。

7、税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税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

三、税收強制執行期限

所謂税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税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税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徵税的權利所採取的税收強制手段。這不僅是税收的的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税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當今各國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賦予了税務機關必要的税收強制執行權,以確保國家徵税的有效行使。

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應當及時繳納税款,未按規定繳納税款税務機關會責令改正,仍然不繳納税款的額,税務機關有權強制執行,將企業的賬户等進行查封,對企業的規定資產進行拍賣,強制執行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通常適用於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