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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申請單

法律2.46W
辭職申請單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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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生病辭職,工廠不給辭職申請單怎麼辦

擅自離職,給造成實質損失的,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離職當天,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但不讓走,不給辦理辭職手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領取公積金的條件之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者可以投訴到勞動局監察大隊,由監察大隊責令單位改正,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監察大隊協調不成,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決議下來後拒不執行,勞動者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違法,需配合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結清勞動者工資,並辦好離職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正常離職,不讓走;(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