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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都有哪些?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

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都有哪些?

1、行政相對方不履行應履行的義務,是適用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

2、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

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一種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這類機關節主要有:公安、税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審計、外匯管理等行政機關。另一種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履行。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具有廣泛性和法定性。

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可以是物,如強制劃撥銀行存款;也可以是行為,如專利強制許可;還可以是人,如行政拘留

5、在行政強制執行中不得進行執行和解。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標籤:強制執行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