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止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中止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中止條件是有其他的訴訟活動可能會推翻這樣的一種行政處罰的措施,所以此時應當對行政處罰進行中止決定,不僅僅是行政法當中有這樣的一種規定,我們國家民法當中如果在訴訟活動當中原告死亡的話,也會暫時停止。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行政案件終止調查的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行政處罰這樣的一種措施較為輕微的,就是進行一定的罰款,而比較嚴重的話,可能已經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也就是行政拘留,但無論是哪一種類型的處罰方式的話,遇到一些特殊情況都有可能暫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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