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違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執行?
一、拆違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執行?
1、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行政強制措施又稱行政即時強制,為制止違法行為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如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只能是由行政主體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為即時強制的主體。
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處分;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
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繫。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它是為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作出所採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終的目的,它是為保證爾後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作出和執行所採取的臨時措施。行政處罰則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為。它的作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完畢。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
2、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前提。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指有關行政主體在相對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時,對相對人處以財產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對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執行罰是多數國家均採用的一種強制執行手段。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針對於拆遷違章建築,一般來説首先會要求當事人自行進行拆除,如果自行不進行拆除的話,將會進行行政處罰,然後再由相關法院判決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之後,將會有相關部門來對違章建築進行相關的直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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