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起訴後轉為訴訟保全可以嗎?
一、訴前保全起訴後轉為訴訟保全可以嗎?
可以,應當根據實際的案件審理情況來認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保全。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但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可以進行訴訟保全處理,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訴訟保全的方式是什麼?
(一)保全執行是指在取得終局的、確定的法律文書以前,為防止由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而採取的旨在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
(二)保全執行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兩方面內容,以財產保全為主。
(三)保全執行應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動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持,注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涉及區直企業、油田三大中直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公用事業(學校、教育、醫療衞生)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慎用保全措施,保全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院長彙報。
(四)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着裝整齊,舉止文明,並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五)保全執行必須依據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當事人申請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後,立即製做保全裁定書。同時,核算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保全的處理都應當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進行,在涉及到自己的財產即將受到侵犯或者存在緊急情況時,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訴前財產保全來進行申請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而定。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保全的措施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不管是訴前財產保全還是訴訟過程當中的財產保全,都必須要嚴格按照我國法律當中規定的內容來進行處理的。但是這兩種保全的措施主要都是為了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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