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可以強制執行嗎,怎麼規定的?
一、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可以強制執行嗎,怎麼規定的?
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具體規定是: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二、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三、土地使用權的強制執行
在出資人未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對於以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民法院是否可對其股東應出資的土地使用權予以強制執行,是司法實踐中更為具體的現實問題。
毫無疑問,司法的強制執行應建立在公司實際享有的民事權利的基礎之上,只有在公司享有對土地使用權的物權請求權時,人民法院才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該項土地強制執行。對於已辦理土地登記過户但尚未交付土地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土地作為公司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用於公司債務的清償;
而對於雖已交付土地但未辦理土地登記過户和既未交付土地亦未辦理土地登記過户的情況,只有在作出要求出資人實際履行的司法判決或仲裁裁決之後,才能據此對該項土地予以強制執行。如果司法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內容是替代履行而非實際履行,則不能直接對土地予以強制執行。只有在出資人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其替代履行義務時,才能對其擁有的一切財產,包括本應出資的土地予以強制執行。
同時,上述對土地的強制執行,是在出資人未陷於破產狀態的背景下進行的。如果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生出資人破產的情況,則除了公司對該土地享有物權請求權、因而應將其從破產財產中予以別除的情況外,對土地的強制執行應予中止;同時,應將該土地併入破產財產,並按破產程序使公司與出資人的其他債權人一同按其債權的比例公平受償。
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在擁有土地使用權之後就權力對土地進行開發和利用,但是土地資源依然是我國的國有資源,只要國家有正當的或者必要的理由需要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回收或者其他處置的,原土地使用者都是需要全力配合的,否則法院是有權強制執行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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