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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二審判決類型

行政訴訟法二審判決類型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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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判決類型有哪些



    學者們通常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受理範圍,即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我國的判決形式,將我國行政訴訟的種類劃分為撤銷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賠償之訴、履行之訴等幾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的判決分為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最新司法解釋)又增加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兩種判決形式。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


    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 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 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 超越職權的;


    ⑤ 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1)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


    ③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