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判決有哪些類型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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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會作出哪些判決
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為解決具體的行政爭議,就實體問題所作的判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不同情況可以作出如下判決:
(1)判決維持。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就應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2)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作此類判決:
①主要證據不足;
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③違反法定程序;
④超越職權;
⑤濫用職權。
(3)判決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職責。被告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人民法院可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判決變更行政處罰。此類判決只適用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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